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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人注意了!!!6月1日起,提供开房记录、人肉搜索将构成犯罪!

2017-05-12 黔东南最生活

你姓甚名谁、名下有多少资产、刚给谁打了电话,支付宝账号是啥,甚至刚开了一个三分钟的房……这些你以为只有天地知自己知的事,不法分子很可能只通过一个手机号码就能把你查个底朝天!各种所谓“开房数据查询公司”、“50元帮你定位枕边人”在网络空间里活跃着。


不安全哪!个人隐私安全何在!BIGBIGBIGBUG……


谁愿意活在别人的监视下,楚门世界的虚幻没有人想要体会。

还好,两高的司法解释来了


从6月1日起,提供开房记录、人肉搜索将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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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提起的心放下了?


因为开房记录的泄露,夫妻say byebye


因为开房记录被扒出,明星被粉丝抛弃


因为被人肉搜索,遭网络暴力摧残

……

薛之谦3月份时,曾转发过一段北京地铁男子辱骂推广扫码女孩的视频,并附文字谴责这“”冷漠的社会“”,这条微博获得了144万的点zan、40万的评论、35万的转发。


而该条微博下热度最高的一条的评论就是人肉搜索出的该男子信息。


薛之谦的这条微博及网友的人肉搜索行为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人已经站在法律的层面看问题,质疑其侵权性质。

现在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大家也不用争了,人肉搜索确实是犯罪了。

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似乎完全被暴露在阳光之下。这在我们的身边埋下了很多定时炸弹。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上的进行的有关完善,又与我们有着哪些利害关系呢?


近年来,社会大众确实越来越多的接到一些推销电话、短信等,这是因为无意之中,我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被某些不怀好意的人搜集并出卖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继而进行牟利活动。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律师近期也接手了不少该类案件,感受到确实打击力度较以往提高了很多。


这个解释出来之后,很多读者来信咨询,那么去查伴侣的开房记录算不算违法?偷拿伴侣的手机查通话记录犯不犯法?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那么,结合司法解释开房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怎样的行为“犯法”?

《刑法》规定的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打击手段,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均是《刑法》惩治的对象。就侵犯公民信息这一块来说,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到司法解释上,规定了几种情况,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故只是查看伴侣的开房记录或者通讯记录,因涉及的数量较少,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不是说不涉嫌刑事犯罪就可以随便查询,因为上述信息尚属于个人隐私,被查询人可以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要求查询人承担民事责任,查询人亦可能因其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小最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民个人的信息,谁也不想让别人知道,更不想这些信息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所以也不要肆意地去窥探他人隐私。而对于那些买卖信息的人,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利,失去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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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师来了

责任编辑|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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